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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承销基础知识
来源: 万博manbext 发布时间:2023-08-16 10:27 阅读量:

为了提升广大投资者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了解,我们就投资者可能关心的问题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Q1

取得证监会允许注册的决定后,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何时可以开启发行工作?

 

答: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上述的5个工作日内。

 

Q2

全面注册制下,整体上新股询价

价机制有什么变化?

 

答:第一,允许各板块采取直接定价方式,并约束定价上限。第二,明确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询价。第三,要求采取询价方式定价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四,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价差不超过20%。第五,明确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第六,完善询价定价信息披露,包括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四个值)等。第七,定价超出前述四个值孰低值或者境外市场价格的,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以及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延迟申购。

 

Q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何种方式定价?

分别是怎样确定发行价格的?

 

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定价、初步询价后定价以及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定价。

1)直接定价

部分企业采用该种定价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若尚未盈利,则不得采用直接定价方式。

2)初步询价后定价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累计投标询价

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即新股发行定价采用两段式询价。

第一阶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后确定价格区间。

第二阶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网下投资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

 

Q4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方式定价的,

发行价格有什么要求?

 

答: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应明确,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Q5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

应该向哪些对象询价?

 

答: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询价。

 

Q6

什么情况会导致中止发行?

 

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出现如下情形应当中止发行: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承诺实施跟投。

5)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未在申购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6)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证监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或者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证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可以中止发行。

 

Q7

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的

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交易所备案,可重新启动。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